制度准绳
山东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 13:4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和科技开发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山东师范大学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 各学院要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三)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者和使用人对所申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采购、领用、使用、保管、处置的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通过“山东师范大学实验耗材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完成申购程序。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在“实验耗材采购系统”中采购,学校职能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符合要求的有资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需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运输与领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出入我校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到学校公安处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完成申购程序并审核通过后,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的供应商应及时与申购人取得联系,按约定时间送货上门。申请人应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必须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制度。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验使用有剩余时,应存放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办理存放手续。

第十一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双人领取制度。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配合危险品仓库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十二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并有序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气体钢瓶在运转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需要使用特殊物品(细菌、病毒等样品)时,如果需要进口,必须获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办理报关手续。国内运输与使用细菌病毒等致病性特殊生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压缩气体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柜、试剂柜和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

(一) 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剧毒品的领用、存取、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都应登记至《山东师范大学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簿》。

(二) 易制毒、易制爆和管制药品: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中。其中易制毒和管制药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要记录在《山东师范大学易制毒和管制药品使用记录簿》中,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的管理规定。

(三) 爆炸品: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 可燃/易燃气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五) 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六) 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七) 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八) 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安防技防措施。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

第十八条  实验人员要每隔一个月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要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接受详细指导,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防护措施,实验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第二十二条  对压缩(液化)气体钢瓶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 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 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 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 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热水加温瓶身,不得用明火烘烤。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 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 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修。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特殊生物品必须在满足实验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后的废液及残渣须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长期不用的、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贴好标签、分类包装后送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统一集中处理。对于剧毒品、气体钢瓶的处置,要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回收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确实因科研协作项目需要,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严禁在非活性实验室使用或私自向外单位转借与调拨放射性同位素。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山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师范大学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度准绳
山东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 13:4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和科技开发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山东师范大学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 各学院要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三)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者和使用人对所申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采购、领用、使用、保管、处置的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通过“山东师范大学实验耗材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完成申购程序。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在“实验耗材采购系统”中采购,学校职能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符合要求的有资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需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运输与领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出入我校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到学校公安处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完成申购程序并审核通过后,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的供应商应及时与申购人取得联系,按约定时间送货上门。申请人应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必须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制度。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验使用有剩余时,应存放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办理存放手续。

第十一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双人领取制度。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配合危险品仓库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十二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并有序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气体钢瓶在运转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需要使用特殊物品(细菌、病毒等样品)时,如果需要进口,必须获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办理报关手续。国内运输与使用细菌病毒等致病性特殊生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压缩气体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柜、试剂柜和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

(一) 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剧毒品的领用、存取、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都应登记至《山东师范大学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簿》。

(二) 易制毒、易制爆和管制药品: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中。其中易制毒和管制药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要记录在《山东师范大学易制毒和管制药品使用记录簿》中,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的管理规定。

(三) 爆炸品: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 可燃/易燃气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五) 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六) 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七) 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八) 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安防技防措施。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

第十八条  实验人员要每隔一个月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要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接受详细指导,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防护措施,实验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第二十二条  对压缩(液化)气体钢瓶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 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 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 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 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热水加温瓶身,不得用明火烘烤。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 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 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修。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特殊生物品必须在满足实验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后的废液及残渣须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长期不用的、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贴好标签、分类包装后送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统一集中处理。对于剧毒品、气体钢瓶的处置,要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回收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确实因科研协作项目需要,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严禁在非活性实验室使用或私自向外单位转借与调拨放射性同位素。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山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师范大学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